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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依法办理 免陷入法律尴尬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7

  合法收养

  必须按章办事

  关于收养政策,记者专门查询了1999年4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收养法》,其对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

  需要提醒的是,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华侨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限制条件有所放宽。

  《收养法》同时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有关部门人士分析说,换言之,就是非法抱养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非法抱养

  陷入法律尴尬

  在此前报道中,本报曾引述了2008年9月5日国家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4年福建省公安厅出台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文。其中,后者明确,在2008年9月5日之后收养的,只能由公安机关将其送至福利院,再由福利院前往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但这一《管理规范》并非与民政厅联合发文,基层民政部门无文件可参照。

  有关部门人士坦言,由于非法收养尴尬的法律地位,以及部门协调的问题,民间私自抱养特别是不符合上述收养条件的抱养行为,其养子(女)落户问题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记者获悉,我市十分重视上述问题,也曾向上级部门寻求政策指导,但还是未能解决。

  另悉,对于民间私自抱养行为,市公安部门近年来曾通过普查工作,采集被抱养者的血液DNA数据入库以备查询,防范拐卖儿童违法行为。

  “国办意见”

  亟待细化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2月31日制定、并于今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纳入其中,也给民间私自收养的家庭带来了期盼。

  该意见明确: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有关部门人士提醒,该意见只对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具体的户口登记流程。“而在这时间节点之后发生的收养情形,该意见并未明确。”该人士分析说。

  可见,解决民间私自收养子女的落户问题,上述意见还有待地方细化落实。记者注意到,该意见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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