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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制度对反家庭暴力的重大意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1

  以前一直不理解,为何在欧美国家,警察权力特别乐意介入夫妻之间的纠纷,尤其是暴力,随着阅历的增长,终于明白了。一男一女从最初的甜蜜恩爱到变为怨偶,绝对是悲催的事情,一旦成为怨偶,则意味着如仇人一般的要朝夕相处,在别的情形下,仇人可以互相躲开,或者可以决一死战,在婚姻中都不能。明明是冤家,偏偏躲不开,也打不败,非朝夕相处不可。不幸的婚姻之所以可怕,就在于此。这种折磨足以摧垮最坚强的神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就生效了,这意味着夫妻之间打架过火了不再是家务事。即使这部法律有缺陷,但对于制止家庭暴力来说,有总比没有强,这部法律的缺陷在我个人看来,就在于分居制度缺位以及警力不足导致的执行不力。

  法律现在是明确规定了妇女受到身体暴力可以报警,警察也有法定义务积极干预对妇女身体的伤害的行为,但是从现实里来看,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会使得夫妻之间私密的关系更加糟糕,甚至恶化彼此的信任感,为改善婚姻质量并没有起到多大的积极因素,离婚毕竟是一种撕裂,不能不感到疼痛。当事人愈冷静,疼痛感愈清晰。因此有必要借鉴欧洲美国已经相对成熟的分居制度。

  分居制度对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完善婚姻立法,让婚姻法规定的衡量感情破裂的分居制度明确化;二是有利于避免草率离婚,尤其是八十年代以后的年轻人在婚姻态度体现出的闪婚闪离;三是可以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四是为下步提起的离婚诉讼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分居制度的设置可以暂时避免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即使在同一个屋檐下,也不存在夫妻性生活,除非一方同意,一方不能强迫,这样可以避免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另外分居制度可以让婚内强奸非法化,更好保护妇女避免性伤害。分居制度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权威让婚姻处于一个休眠状态,暂时的中止法律上婚姻施加的心理负担,相对给各自一个自由的空间,包括分居期间终止了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权转化为分别财产权,在夫妻互相扶养权与子女抚养权不能免除情况下,亲权也适用准离婚的亲权与抚养权规定,这样也保护了孩子。

  由于婚姻是规范两性之间最私密情感的法律,随意的让公权力介入,都会伤害一方的情感,不仅不利于提高婚姻质量,反而更容易引发误解,产生怨恨,因此提高婚姻质量的主要途径还在于对婚姻的伴侣性认识以及对个体自身修养的提高,可以说是一个心理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学以及司法问题。

  总之,研究证实,结婚后,有类似品味和期望的夫妻,比那些共同点很少的夫妻遭遇的冲突更少。避免罪责归因是问题的关键,也就是夫妻千万不要争个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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